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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白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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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及城乡合部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整治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及对市建成区以外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组织强制拆除;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浑江区政府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要严格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导、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和清理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建设参与者,不租赁、买卖违法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积极主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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