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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税务局副局长 孙文选专访

主题:落实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发展

时间:2020年04月17日 09点30分

嘉宾:白山市税务局副局长 孙文选
          白山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刘弘彦
          白山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 陈继伟

概述: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保障民生、帮助企业度过疫情难关的政策,其中在税收方面,在近年来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基础上又推出了大力度的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总局“四力”要求,用好疫情防控税收支持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让企业轻......



文字直播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白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艳艳。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副局长孙文选、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刘弘彦、副科长陈继伟,我们将就“围绕落实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


孙局长,首先欢迎您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代表其他嘉宾向网友打个招呼!



[孙文选]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哪些文件支持企业发展?



[孙文选]


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10个税收减免文件支持抗击疫情防控和助力复工复产,主要包括4个方面:第一,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第二,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第三,鼓励公益捐赠方面;第四,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减免税种涵盖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等。 就增值税而言,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项优惠政策;在鼓励捐赠方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在复工复产方面,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2%征收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以及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三项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各有侧重,从保防控、降成本、减负担、稳外贸等多个方面,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主持人]


下面我们来看几位网友的留言,网友小鱼说: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定点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刘弘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定点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茉莉问: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白山市慈善总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陈继伟]


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白山市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主持人]


网友青春无悔问: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冠肺炎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刘弘彦]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主持人]


网友紫月问: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陈继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小雨点问:我银行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近日向某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合同金额400万元贷款,利率3%远低于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陈继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以下称“9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你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可以按照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用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持人]


网友天空之城问: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刘弘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主持人]


能给介绍一下最近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优惠政策吗?



[刘弘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享受该减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多彩生活问: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陈继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主持人]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刘弘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第六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八条规定: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主持人]


网友青藤问:我单位是一家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我市向邻市定点医院运送医疗物资的任务,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陈继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你公司在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主持人]


网友黑骑士问: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陈继伟]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主持人]


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那么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刘弘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2020年2月6日发布),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主持人]


好的,感谢各位嘉宾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为纳税人解答了很多实际问题。



[孙文选]


谢谢主持人。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税务部门一定会以最大力度、最优服务、最严标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税费优惠政策实打实送到千家万户。谢谢大家!



[主持人]


最后,感谢各位网友的大力支持,由于时间原因,这期访谈就到这里,让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