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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依法分类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

主题: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依法分类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09点30分

嘉宾:白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世琨

概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稳定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加强,法治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全面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信访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



文字直播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白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艳艳。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白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世琨同志,为大家解读我市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情况,特别是群众关心的“如何依法反映诉求”“信访部门如何规范办理”等热点问题。



[主持人]


张局长,首先欢迎您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先向我们的网民朋友们打个招呼。



[张世琨]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感谢大家对全市信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我将重点围绕受理法治化和办理法治化两大核心,介绍信访部门如何通过法治化路径保障群众权益、提升治理效能。



[主持人]


首先,请张局长谈一谈,当前我市将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重点工作推进,这项工作的核心目标是什么?和群众切身利益有哪些具体关联?



[张世琨]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主要是做到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具体而言: 1.对群众: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依法推进,避免“投诉无门”或“程序空转”。群众信访权利得到依法保护,合理合法的诉求依法及时有效解决; 2.对部门:各机关(单位)职能明确、权责清晰、责任到人。信访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受理、办理; 3.对社会:通过规范信访秩序,减少和防止“以访压法”“以闹求决”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乱象,营造公平理性的信访秩序。 我市已将信访工作法治化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通过前端预防、中端规范、末端追责的全链条法治化,真正把群众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主持人]


有群众反映“不知道去哪里反映信访问题?”在信访事项的受理中,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如何依法界定受理范围?



[张世琨]


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理主体问题,二是受理程序问题。 从受理主体方面来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通过信访渠道向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受理办理。 从受理程序看,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以下特殊情形不受理,不转送、交办,可概括为“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1.《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的走访事项,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不转送、交办,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4.《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5.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在这里,我想再次提醒广大信访群众,随着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深入推进,受理和办理群众信访诉求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对个别信访人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想法,采取“点卯划到,以访施压”等手段企图“以访谋利”将不再会实现。
 


[主持人]


在信访事项的受理过程中,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各自履行哪些职责?信访人在反映诉求后应当如何跟踪事项办理情况?



[张世琨]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1.信访部门职责: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甄别,一般不直接办理信访事项,经登记、甄别后,及时将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交由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主要向信访人进行告知转送、交办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情况,以及程序路径引导情况。 2.其他机关、单位职责:一是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二是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信访人既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也可以向同级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如反映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可直接与已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沟通。
 


[主持人]


群众如何正确表达诉求,才能更好地依法高效反映自己的信访问题?



[张世琨]


群众是法治化信访的重要参与者,提出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 1.真实性。《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整性。《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该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必须载明的内容,必须保证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便于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3.禁止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要严格遵守上述要求,真实、全面地反映自己的诉求。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主持人]


张局长,刚刚您给我们详细讲述了信访事项受理的相关规定,那么在信访工作法治化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


 
[张世琨]


办理是信访事项实质性处理的核心环节。通常我们所说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是指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依据职权对已经登记、接收的,信访部门或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定职权,按规定、按程序、按时限处理信访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决定予以处理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是指对信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能够进行实体处理的机关、单位。因此,无论是党委和政府的信访部门,还是其他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之后,都需要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具体办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在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上,按照“大口进入、分类处理”的原则,将信访事项区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导入不同途径,按规定、按程序、按时限办理。下面我重点讲一下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办理,通常分为六类情形: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向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等提出)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比如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
 


[主持人]


群众想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边界?哪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信访?



[张世琨]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实践中简称为“三到位一处理”要求,是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在信访工作中,均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确保群众信访权利得到依法保护、诉求表达依法理性,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结果。 但对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制造不良影响、进行人身攻击、借机敛财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访人,由政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对于越级走访的群众,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对那些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不得”行为,以及诬告陷害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留言:“如果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有哪些法定救济途径?”


 
[张世琨]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一般而言,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主持人]


感谢张局长的专业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不一一介绍了,最后请张局长对我们网民朋友们说几句话吧!
 

 
[张世琨]


信访法治化是为了让群众诉求解决更高效、更公平。我们将努力做到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持续以法治思维破难题、护民利。市信访局的办公地址在白山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1号),接待电话是0439-3223009。最后,也请大家依法信访、理性维权,合法维权事半功倍,违法信访得不偿失。让我们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再见!
 


[主持人]


好的,感谢张局长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大力支持,这期访谈就到这里了,让我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