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白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艳艳。推进法治信用建设,让信用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是改革发展必然要求,更是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今年年初,《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面施行,为更好地解读《条例》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二级调研员杨勇同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副科长刘芳同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马晓强同志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就《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
杨局长,欢迎您和两位嘉宾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请您向我们网民朋友们打个招呼。
[杨勇]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来到白山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现场,感谢市政府门户网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一直以来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主持人]
首先,请杨局长介绍一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的意义和目的。
[杨勇]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综合管理机制,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需要,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进行规范,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共建共享,稳步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杨勇]
我们省《条例》的特色和亮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晰了“社会信用”的范围。《条例》明确把社会信用作为基本定位,在范围上将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一并进行规范,综合、全面地对社会信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二是加强了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条例》统一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明确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路径、披露和查询方式,为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共用提供基础应用支撑。三是规范了信用奖惩。《条例》设立专章,规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程序和措施,为信用奖惩提供法律依据。四是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立、具体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规定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异议申请以及信用修复等权益,明确了个人信息采集的禁止“红线”。五是加强了信用服务监管。《条例》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杨勇]
《条例》在部门法的分类上以行政法为依托,主要解决了五方面问题:一是调整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及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包括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针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的职责、政务共享的方式。二是调整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与信用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对于信用奖惩措施清单的制定、失信行为的界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运用等。三是调整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于规范信用服务行业而与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四是对信用主体权益受到不当行政行为损害的行政救济法律关系进行规定。
[刘芳]
主持人,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适用本条例的活动主要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持人]
《条例》中重点强调的社会信用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什么?
[刘芳]
本条例中所称的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主持人]
不可采集、归集的社会信用信息都有哪些?
[刘芳]
我们在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时,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本人采集、归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有: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信息。
[主持人]
社会信用信息如何披露和公开?信用主体又该如何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
[刘芳]
社会信用信息中的公共信用信息,是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进行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披露。我们省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服务。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查询信用主体依授权查询的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晓强]
主持人,下面由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目前共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二是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四是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五是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推介;六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主持人]
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如何认定的?
[马晓强]]
您提及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拓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文件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仅在本地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应当由本地地方性法规规定。
[主持人]
哪些行政管理事项会查询和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马晓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管理中,应当将相关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主要有以下事项:一是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二是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管理;三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国有土地出让等经济社会管理活动;四是其他需要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事项。
[主持人]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杨勇]
违反《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分为2个层面。第一个是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二是违法获取、传播、出售和利用信用信息的;三是篡改、虚构、泄露、毁损信用信息的;四是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五是违法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六是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的;七是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个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二是违法获取、传播、出售和利用信用信息的;三是篡改、虚构、泄露、毁损信用信息的;四是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五是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六是将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服务的;七是拒绝、阻碍业务管理部门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八是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主持人]
那么我们在《条例》宣传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杨勇]
在条例宣传方面,我们在全省率先落实《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宣传推广,坚持以学习好带动宣传好,以宣传好保障贯彻好。通过找准宣传载体,有效整合“信用中国(吉林白山)”网站、“信用白山”公众号、市县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等媒介资源,累计宣传《条例》及相关内容100余次。同时,结合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受众特点,率先将诚信文化宣传“六进”活动创新升级,灵活搭配融资服务、信用记录、信用修复等服务举措开展实地宣传,有效实现重要场所、重点企业、热门商圈全覆盖,推动了《条例》宣传起作用、受欢迎,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诚信建设法治意识,促进了《条例》更好的贯彻执行。
[主持人]
好的,感谢各位嘉宾的深入讲解,让我们对《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大力支持,由于时间原因,这期访谈就到这里,让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