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设有专用源库单位除外)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
| 项目编码 | HB-FW-XK-006 | 
|---|---|
| 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 项目名称 |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设有专用源库单位除外)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49号修订)第五条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 承办机构 | 审批科、辐射站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企业 | 
| 咨询电话 | 3226650 | 
| 监督电话 | 3249105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 3、试验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4、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技术报告;  | 
                
| 基本流程 | 1、受理。公示办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当场给予告知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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