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220000JT-FW-XK-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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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许可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运输管理处 |
承办机构 | 行政法规科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0439-3211636 |
监督电话 | 0439-3211636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基本流程 | 1、审查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的决定。 2、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 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自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