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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税务局专访

主题:税收·法治·公平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09点30分

嘉宾:白山市税务局 副局长 权晓莉
          白山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副科长 牛连伟
          白山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副科长 王冬梅
          白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副局长 冯东胜

概述:在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开展之际,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以“税收·法治·公平”为主题做客白山市人民政府“在线访谈”栏目,就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文字直播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白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艳艳。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副局长权晓莉、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牛连伟、所得税科副科长王冬梅 、白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冯东胜,我们将围绕“税收·法治·公平”这一主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


欢迎各位嘉宾,请权局长代表大家和网民朋友们打个招呼。



[权晓莉]


各位市民朋友、网友们,大家好!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也是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征管“强基工程”部署的关键之年,值此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之际,非常荣幸通过本次在线访谈活动,与大家共话“税收·法治·公平”。 长期以来,白山税务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扛牢主责抓收入,凝心聚力为白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坚持改革强基固根本,扎实推进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落地见效;坚持合规管理促发展,持续规范经济税收秩序、提升税法遵从意识;坚持优质服务优体验,全力构建法治公平、便捷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 今天,我们也将围绕大家关心的税费政策、办税服务等问题,倾听诉求,详细解答。我们将竭诚为大家服务,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白山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主持人]


刚才权局长为我们介绍了白山税务围绕“税收·法治·公平”开展的各项工作,接下来,我们将开启互动环节,看看网友们都提出了哪些关心的涉税问题,我们将逐一解答。 网友“青藤”问:我去年换了工作,中间有几个月没上班,今年做个税汇算时显示要补税,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是不是必须要补?不补会有什么影响?



[王冬梅]


更换工作单位后,新单位会重新累计计算收入和扣除,可能导致前期预缴税款偏少,年度汇算时就需要补税。如果您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就需要依法办理补税。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的,会产生滞纳金,还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建议您在汇算期内如实办理,如有疑问可在个税APP查看收入明细,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留言:我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发现系统里显示的收入信息和我实际拿到的工资不一致,对这笔申报数据有异议,我该怎么办?



[王冬梅]


如果您对个税APP中显示的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先与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核对,确认是否存在申报错误、口径差异等情况,如确属单位申报有误,可由单位更正申报。 如对收入信息存在争议且无法与单位协商一致,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选择对应异议记录,点击右上角“申诉”,按提示选择申诉类型并说明情况。 提交申诉后,税务机关会按规定开展核查处理,处理进度你以可在APP“异议处理查询”中查看。
 


[主持人]


网友“多彩人生”问:我是一家零售企业的会计,我公司2024年发生的一笔支出,一直没取得发票,所以没有税前扣除。今年2月份终于取得了这笔支出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王冬梅]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也就是说,你公司如果202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该笔支出未进行税前扣除的话,那么今年取得该笔支出的发票后,可以追补扣除。
 


[主持人]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是多少?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



[牛连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高,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主持人]


网友“白月光”问:“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我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该如何确定?”



[牛连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2号)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主持人]


王先生问:2026年1月1日后,购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牛连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主持人]


2026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有什么税收优惠吗?设定了多少减免税限额,具体怎么计算呢?



[冯东胜]


为了巩固并保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10号公告)中规定了,新能源乘用车2026—2027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举例来说,张某在2026年3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1.5万元(3×50%),因未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2.5万元(5×50%),因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3.5万元。
 


[主持人]


2026年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冯东胜]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中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


纳税人在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冯东胜]


纳税人在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主持人]


好的,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未及时回答的问题,我们将尽快予以回复。最后,请权局长对网民朋友们说几句话吧。



[权晓莉]


感谢主持人!也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市民朋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年,全市税务系统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十五五”规划时期税务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牢固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税收法治观、税收生态观,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定不移服务经济发展,不断厚植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的税收生态,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以更加坚定的法治理念、更加规范的执法行为、更加优质的税费服务,更加严密的监管体系,为服务白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税务力量。


 
[主持人]


好的,感谢各位嘉宾做客我们访谈直播间,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大力支持,由于时间关系,这期访谈就到这里了,让我们下期再见。